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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高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 2020-03-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为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督促集团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经营和建设任务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补充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二十、二十一、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三十五、三十七、四十二、四十六、四十八、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吉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条按《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六条必须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必须对作业环境的风险进行辨识,且对于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监控,并编制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应急资源信息库(应急队伍建设、设备设施储备、材料储备、社会信息化等)。

第九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它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或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单位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

第十三条各单位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须按照规定对经营和办公场所进行防雷检测。

第十五条各单位须按照规定对经营和办公场所进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和养护。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圆满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四、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 

2、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企业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集团公司的基本义务

(一)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建立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设施、设备、场所、环境等条件,条件必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相配套。

(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包括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队伍建设、生产设备设施、科技创新与信息化、作业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领导机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一次听取主管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三重一大进行决策部署。

(三)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促进安全发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进行单独考核,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把安全生产事故指标、监管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培训,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治理、打非治违、事故查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作为考核内容,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体系中,把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奖惩与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结合本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特点,把责任心强、懂专业知识的干部及人员选拔到安全监管部门。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引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六)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本单位业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党委要有一名委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七)党委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业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机关、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按季度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委会全体会议,分析和预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审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措施和阶段性安全工作安排,并督促落实。 

(四)组织开展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生产工作调研。

(五)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表彰、奖励、惩处,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 

(六)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做出事故处理决定;对在安全生产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及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七)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做为安委会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    (九)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十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十二)推进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实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协助主要负责人保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协助主要负责人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    (九)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十)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十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十二)协助主要负责人推进集团公司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依法组织职工参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二)对集团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

(三)对集团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四)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六)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和控告。

(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班组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九)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体检和疗养, 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进行针对性安排部署,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各部室、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筹备集团公司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安全工作会议,做好会务工作,组织人员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与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收发处理上级单位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其它文字材料,起草、印发集团公司综合性的安全工作文件、通知,保管有关基础资料。 

(四)负责收集、整理、汇总集团公司各部室、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的安全生产信息,向上级单位汇报、反馈。

(五)牵头进行或参与开展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工作调研。 

(六)完成集团公司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四)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

(五)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六)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八)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九)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安全质量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并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和制度体系,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各部室、所属企业、各项目指挥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制度体系,推动安全目标管理,并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考核和安全责任奖惩。

(三)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审议下发后,并组织实施及考核。

(四)审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并监督相关单位落实。

(五)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和所属企业、各项目指挥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按季度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委会成员全体会议,学习传达上级文件指示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如有重大安全事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七)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半年大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迎检(国检、部检、省检、省厅、国资委)工作。  

(八)组织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九)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档案的归档立卷工作。

(十一)对严重危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材料,应依法予以淘汰。

(十二)负责组织对集团所属各企业、各建设项目指挥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评工作,对吉高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十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总师办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完成集团领导交办的专项工作中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二)在与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共同完成集团领导交办的工作过程中充分考虑安全生产。

(三)参与相应专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四)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办公室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及时将吉高集团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有关文电和领导批示的传达给相关部门。

(二)负责吉高集团涉密会议内容保密安全、涉密文件安全管理及保密工作。

(三)负责吉高集团领导办公会议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的归纳、整理,做好会议记录并纳入会议纪要。

(四)负责组织开展集团总部应急演练和维稳工作。

(五)负责节假日及特殊时段集团公司总部的值班、值宿安排工作。

(六)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大楼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编制集团公司总部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批后使用。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并监督使用。

(七)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总部职工、驾驶员、后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八)负责集团车辆安全管理和行使安全管理。完善集团公司总部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行车措施,并负责督促贯彻落实。

(九)定期对集团公司总部所辖车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出车条件车辆应提出停车修理整改意见。

(十)严格执行食品法,职工食堂、食品、仓库要保持整洁、卫生、通风良好,防止食物中毒。

(十一)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安全生产档案的立卷和管理。

(十二)配合安全质量部协调公司各业务部门遵循安全法律、法规。

(十三)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规划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重点工作目标过程中,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二)组织集团项目计划制定和审批所属企业建设行为计划过程中,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程计划部分。

(三)负责配合安全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四)参与集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制定。

(五)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事务及法律咨询。审核安全规章制度和合同管理文件。

(二)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三)对公司经营、改革、管理、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进行法律论证。

(四)根据需要为事故处理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履行法律事务管理的安全职责,法律业务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和运行时应包含职业健康安全的内容。

(六)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人事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方面有关的干部调配,机构设置等工作。

(二)负责吉高集团安全生产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配置工作。

(三)负责将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

(四)负责做好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

(五)配合安全质量部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的新入职、转岗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合安全质量部做好其它安全培训工作。

(六)负责在集团公司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育和培训学习计划中纳入安全生产和应急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

(七)负责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绩效结果纳入集团公司绩效考评体系。参与对吉高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八)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本省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及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负责承担吉高集团安全生产方面财务预算的执行和管理工作;保障、落实吉高集团安全生产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三)加强现金、银行帐户、空白票据、印鉴、帐册的管理,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保险柜,印鉴,票据要存入保险柜分开管,监督检查所属各企业现金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安全生产经费进行单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费台帐。

(五)负责定期组织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审核。

(六)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支付。

(七)负责监督检查技术措施、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安全费用支出。

(八)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资本运营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做好融资动态监控,确保流动性安全。

(二)负责配合财务部、审计部部做好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

(三)负责及时还款,确保不发生违约风险。

(四)负责信息披露,确保市场信誉,融资渠道安全。

(五)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管理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起草工程项目建设及附属设备、材料类项目招标文件时,按照国家颁发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确定安全生产相关条款。

(二)对严重危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设备,应依法予以淘汰。

(三)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及工程概算中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四)组织由集团统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附属设备类项目发包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五)参与安全生产督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六)参与生产安全施工、突发应急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七)负责监督信用评价管理中安全生产评价相关内容。

(八)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运营事业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时,充分保障生产安全相关标准。

(三)负责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的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和应急管理。

(四)负责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的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发布极端恶劣天气状况信息;上报较大及以上道路事故信息;统计汇总特殊季节、自然灾害高速公路资产损失。

(五)负责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通行费征收行业管理工作。

(六)协助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区域分公司行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

(七)协助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养护管理、机电系统和通信业务的行业管理工作。

(九)组织收费人员的专业培训,须含收费安全相关内容。

(十)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技术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审查集团所属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涉及施工安全和功能安全的技术方案。

(二)负责监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三)对严重危及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的工艺、应当依法予以淘汰。

(四)负责处理在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涉及的技术问题。

(五)组织协调吉高集团有关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六)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科研课题立项流程。

(七)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计工作部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文件精神,负责组织审查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预算审查工作。

(二)配合安全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

(三)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审计安全经费的提取情况和使用情况。

(四)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宣传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参与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二)负责动员和组织员工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开展全员身边无事故活动,并对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及会议进行及时报道。

(三)负责检查指导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四)在年度宣传经费中,专项列支安全生产宣传费用,确保安全生产专项宣传活动落实到位。

(五)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群团工作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在工会及共青团各种会议和重要活动组织筹备时,加入职工安全生产相关内容。协助安全质量部做好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处理有关安全生产的劳动纠纷,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负责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评定。

(四)负责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五)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在安全生产中涉及失职、渎职及违纪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二)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了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成本费用切实落,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二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第三章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安全费用的使用审批。

2、总经理应确保安全投入资金及时到位。

3、财务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管理。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

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四新”技术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并按照集团公司党委办公会批复的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所属各企业应按年度计划批复的各子项额度使用,各子项费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财务管理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进行统计、汇总、监督管理,并在年终总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质量部协助。

第四条公司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在安委会上总结执行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及时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部署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监总局监管四司(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在2011年下发的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 、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负责主持集团公司安全会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管理,并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会议和现场安全会议进行监督。

2、安全质量部负责集团会议的后勤工作。

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会议的组织与管理。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会议召开频次

(一) 集团公司安委办按季度组织召开安委会成员全

体会议,由公司集团公司领导主持,安委会成员参加。

(二)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

全生产会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安委分会成员参加。

(三)班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由班组长主持。

(四)安全紧急会或临时会议,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条会议主要内容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根据各自的实际

情况决定会议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

(二) 研究分析公司的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公司下一阶

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三)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岗前教育、警示教育、岗前培训等。

第三条做好安委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及时下发。

第四条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现根据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5〕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2006〕第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对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2、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须编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计划,并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资金。

第二条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及考核档案。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须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上岗作业。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须对新入职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转岗职工在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培训教育应建立培训档案、台帐和记录。教育记录应载明教育时间、地点、教育人、受教育人和培训教育内容和考核结果。

第六条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档案由组织教育的单位、负责存档。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的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七章 风险评估与分级管控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吉林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局)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度的检查、考核工作。

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应成立风险评估领导小组,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二条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三条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一般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较小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以上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风险辨识应针对影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损失程度的致险因素进行,致险因素一般包含以下方面:(一)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二)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三)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四)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合规和完备性。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需根据不同级别的风险源,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并登记建档(包括影像资料),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应针对本单位风险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或完善应急措施。

第七条在重大风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对进入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预警信息要及时告知周围员工,重大事故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公司应急救援信息中心。

第八条依法制定重大风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九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风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

重大风险等级评定、等级变更和销号,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加强集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吉林省公路水路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工作。

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须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按照集团公司绩效考评办法(安全部分)和年度工作计划要求,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须对各自的风险源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管控。

第四条对一般事故隐患由安全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进行整改,确定整改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规定完成期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整改。

第六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对发现、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九章应急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预防和控制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

2、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制应急预案。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须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条在下列情况下,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年度安全投入计划。

第五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6〕88号),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六条落实维稳(反恐)工作责任制。实行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为维稳(反恐)工作间接负责人,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的层层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做好维稳(反恐)信息报告工作,如发现有不稳定事件苗头的,要及时报告。

第八条按照上级要求召开维稳(反恐)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维稳(反恐)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做好维稳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条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章  消防安全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吉林省消防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

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对线路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电源、电线、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修。不得私自乱接电线。

第三条不得随意移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变动消防系统工作状态、确需移动或变动时,应通过安保部批准;消火栓、灭火器前方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四条办公室及宿舍内禁止吸烟,以免引起火灾事故。

第五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第六条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七条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按照规定和要求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十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十二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建设项目指挥部。

三、工作职责

(一)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代表集团安委会负责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二)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并协助安全质量部调查事故经过。

四、制度内容

(一)上报程序及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报告,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处理权限

1、轻微生产事故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2、一般以上生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事故调查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协调相关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应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安委会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处理

对事故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依据集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及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五)事故归档材料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须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内容包括:

1、事故所属单位报送的事故情况说明;

2、相关人员的调查谈话记录原件,需包含调查组人员及被调查人员签字;

3、事故调查相关资料,如事故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制度、文件等资料(复印件);

4、调查组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

5、集团安委会做出的事故处理意见;

6、责任单位按意见落实责任整改后,提交的整改报告;

7、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材料。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本单位保存一份,同时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保存。

第十二章  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与凝聚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组织人事部负责合同的制定、检查、考核。

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

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须设置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须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尘毒作业员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超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五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或发现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

2、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

3、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年度计划。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由相关部门编制劳动保护用品年度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报批后执行。

第三条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明确享受劳保用品的岗位和人员,并制定发放标准。

第四条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员,要经常对用品进行清洗,并作好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第五条发给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得丢失、改装、赠送他人、变卖。如属个人责任损坏者,按价赔偿。凡使用期限少于规定期限二分之一的按原价赔偿,期限超过二分之一的,按半价赔偿。赔偿后凭财务部门的赔款凭证,重新补发。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须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严格履行入库手续。

第七条对损坏的劳保用品,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补领或更换。

第八条购买的防护用品必须是经国家检验鉴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加强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各项目指挥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

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就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承诺,并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第二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和报告内容。

第三条集团公司监督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建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发生。

(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六)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戴、使用。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九)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和监察。

(十)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承诺和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各单位每年年初要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名认可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并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宣传橱窗等形式。向社会和职工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内容,以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要每季度对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履行情况组织进行自查。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属部门或所属公司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情况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抽查,促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调动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自觉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部门或所属公司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执行情况的总结和交流,注重发挥典范示范带动作用,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第十六章 重大隐患监管挂牌督办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及时消除高发、多发和重大安全隐患,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公路水路行业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吉交安监〔2014〕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发现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2、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整改重大隐患。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吉高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及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条挂牌督办程序包括: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1)、督促整改、核销。

第四条挂牌督办事项

(一)上级单位移交督办整改的事项。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的重点督促整改事项。

(三)各所属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

(四)企业或个人的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五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隐患名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第六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时间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七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八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下发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通知(见附件2:重大隐患监管挂牌核实申请书、附件3:重大隐患监管挂牌督办核销通知书),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一条被挂牌单位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二条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或跟踪管理对象.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于年中和年末将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及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附件1:

重大隐患监管挂牌督办通知书

(文号)

(被挂牌督办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发[2013]4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事项实行挂牌督办。

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完成以下事项:

一、

二、

三、

四、

你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办备案。

联系人: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被挂牌督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挂牌督办单位、被挂牌督办单位各一份存档备查。

附件2:

重大隐患监管挂牌督办核实申请书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

按照贵办年月日作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挂牌督办通知书》(文号)要求,我单位存在

现已整改完毕,特申请核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挂牌督办整改报告

附件3:

重大隐患监管挂牌督办核销通知书

(文号)

(被挂牌督办单位):

通过对你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监管挂牌督办核实申请书》整改

内容进行核实,你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符合整改要求。现对下发给你单位的《重大隐患监管挂牌督办通知书》(文号)予以核销。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被挂牌督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挂牌督办单位、被挂牌督办单位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七章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集团安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三、职责

1、安全质量部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工作。

2、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建设项目指挥部等配合。

四、内容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集团公司与被约谈单位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约见谈话。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集团办公室、宣传部、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约请相关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省、厅、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挂牌督办或由集团公司提出须整改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约谈方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在相近时间内2家以上单位发生上述所列情况的,由集团公司领导主持集体约谈;只有1家单位发生上述所列情况的,由集团公司领导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主持个别约谈。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上述所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部室、所属企业、项目指挥部。

第五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六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七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省、厅、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落实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或由集团公司提出仍未治理的隐患,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陈述时间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约谈由集团公司领导、安全质量部或其他室部提出,安全质量部提前3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集团公司领导主持的约谈,经领导审批后下发约谈通知书(见附表1)。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集团安全质量部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条安全质量部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一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安全质量部,并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集团安全质量部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集团应将约谈记录(见附表2)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视情况在不同范围内给予被约谈单位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一年内一个单位被约谈累计超过3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中酌情扣分。

附表1: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

约谈人


被约谈单位


参加约谈部门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事项

约谈单位

(盖章)

附表2: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约谈人


参加约谈部门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事项


记录人


约谈记录:

第十八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二十六条)、《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三、职责

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

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

第二条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第三条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坍塌。

(二)滑坡。

(三)冒顶片帮。

(四)透水。

(五)中毒窒息。

(六)火灾。

(七)爆炸。

(八)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一)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建设项目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第七条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建设项目必须第一时间将事故经过上报集团公司,并在12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事故责任情况、事故损失一起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第八条事故申请:发生事故的建设项目应在1小时内按有关要求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第九条事故理赔:被保险人、第三方受害者请求赔偿时,应准备如下证明和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

(一)保险单正本。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索赔申请。

(四)被保险人的人事(工资发放)证明、死亡从业人员名单。

(五)第三者死亡损失清单。

(六)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七)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章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特制订此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指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安全质量部、工会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

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条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

第五条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接受职工监督,让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切实做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参与、齐抓共管。

第六条要将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章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日常照单尽责、失职照单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114号)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办法》吉交安监﹝2017﹞3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吉高集团及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

三、职责

1、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工作。

2、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项目指挥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四、制度内容

第一条绩效考核工作由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安委办)负责实施。

第二条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清正廉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责任落实和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绩效考核目标,依据“厅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结合集团公司安全年度工作目标的具体情况,提升集团公司的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压实责任、强化监管,进一步提高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的标准化水平。

第四条考核主要内容:安全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的执行情况)、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与使用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应急管理、双随机开展情况、和试点成果应用情况。

第五条强化重大及以上事故和重大隐患预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瞒报、漏报、谎报事故的,按不合格处理并取消责任单位全员的绩效工资。

第六条考核指标依据年度考核指标要求评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扣分和得分情况累计得出考核分值。

第七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采取季度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以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互联网+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应用”等为主,采用“四不两直”、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计入当期绩效。

第八条实行绩效考评结果报告制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季度和年度,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向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和班子会进行专题报告。

第九条对在绩效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分子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绩效考核等级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实行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制度。考核结果报送集团公司党委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基层领导班子成员、干部政绩或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分子公司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分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党委同意后约谈领导班子;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分子公司,建议集团公司党委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问责或调整。

年度考评,按照重点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优秀的分子公司,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分子公司,除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分子公司,除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外,取消其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安全机构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当期的绩效工资,其他员工当期的绩效工资适当下调。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分子公司,除依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外,取消其安全机构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当期的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部室、所属各企业、各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绩效考评标准以集团和省厅的年度考核目标考核标准为准。

第二十一章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管理制度

第一条  集团公司设立各类事故、事件统计分析组织机构,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

  第二条  组织机构成员由公司各部室、各专业技术主要人员组成,各成员须具备国家行业资格证且有多年实际工作经验等条件。

第三条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要完成和满足指标要求、内容要求、时间要求等。

    第四条  统计、计算的指标及计算方法为工伤事故频率、百万工时死亡率、 未遂率。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或施工单位为事故、事件统计分析提供人员、资金、设备、运输等足够资源。

    第六条  事故、事件的统计整理以本月及过去 12 月的死亡、受伤重、 轻伤)、职业病、疾病、未遂事故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条  所有事故、事件以事故性质、类别等数据通过条型统计表、折型 统计表等图形形式显示,并通过图形反映、寻找事故规律及特点。

    第八条  寻找事故规律及特点主要针对事故原因种类、伤害发生的时间特 点、伤害发生的地点、致害物、伤害部位、职业卫生重要分析、工伤 事故率分析、事故事件费用分析、标准化元素分析等。

 第九条  依法定期对职业病症进行评估、辨识非职业病和职业病并公布 统计分析结果;

     第十条  及时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故事件统计分析结果;

    第十一条  统计过程应做到统计项目齐全、统计范围全面、数据准确、真实 完整、统计方法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的有效性应体现数据合理且有针对性、数据 有可比性、明确规律和趋势变化等。

    第十三条  以会议、培训或通过报纸、板报、电视等方法对事故事件进行回 顾,起到总结经验、警钟长鸣。

第十四条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为纠正错误行为提 供有效信息为宗旨。

第二十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我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吉高集团对各分子公司及人员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集团安全质量部会同集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制度。各分子公司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层级分级负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业务处室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事故调查为基础做出。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做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

(三)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

(四)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六)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非集团公司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对集团分子公司及非集团所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安全生产约谈。

(二)挂牌督办。

(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离岗培训。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有证据表明相关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仍坚持该决定或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由做出该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二)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第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1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制度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四)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五)按责任追究事项及职责分工报本级党委(组)研究,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六)按照责任追究决定,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

(三)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决定。

(五)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

(六)做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部门应当汇集有关材料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  集团各分子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上级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总体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分析、强化责任制的措施、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案例。

第二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管责任,是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管理文件等赋予的相关单位、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